0638太阳集团官网关于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条例
(试 行)
评选条件
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遵纪守法,品德优秀,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。
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,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;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、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,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心健康。
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、创业的毕业生,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在校期间受过处分、有违纪、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,不得参加评选。
评选办法
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%以内,本科生、研究生分开计算。
经班级提名,院(系)考察,由各院系评优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初评后,整理材料加盖公章并报学校评优小组审核;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评优小组公示推荐名单,公示期为一周;最后由学校评优小组领导签署意见,上报市教委。
获得市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,学校统一备案并予以表彰。
附则
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